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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青岛胶州市信德纺织机械厂与韦法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法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335号青岛胶州市信德纺织机械厂,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魏希双,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昭永,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法清,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胶州市信德纺织机械厂与被告韦法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胶州市信德纺织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9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