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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少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宫井凤与被告兴城市兴达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井凤,兴城市兴达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少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宫井凤,女被告兴城市兴达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宫井凤与被告兴城市兴达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井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