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执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崔锡斌与焦全民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锡斌,焦全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476号申请执行人崔锡斌,农民。被执行人焦全民,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锡斌与被执行人焦全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锡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707元,由被执行人焦全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