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法执字第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曹彦彬、刘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山,曹彦彬,刘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舞法执字第558-1号申请执行人李耀山,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武功乡。被执行人曹彦彬,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住舞钢市朱兰矿山。被执行人刘四,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遂平县。关于李耀山诉曹彦彬、刘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应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曹彦彬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玉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春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