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湖北赤骏实业有限公司与肖广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赤骏实业有限公司,肖广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湖北赤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昌均,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被告肖广胜,男,生于1974年3月2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赤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广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远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北赤骏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以撤诉结案。原告湖北赤骏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我与被告并不认识。2014年2月,我公司财务人员在向他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付款时,误将10000元转入被告账户。我公司要求其返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现已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广胜未予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湖北赤骏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赤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与被告肖广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赤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远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英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