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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杰、戴卫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戴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65号申请人杨杰。被执行人戴卫红。申请人杨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戴卫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张有斌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