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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执字第1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文思与刘灿胜、李爱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思,刘灿胜,李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377-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思(又名陈明思),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刘灿胜,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李爱云,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中,扣划被执行人刘灿胜银行存款78388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衍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