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第1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文思与刘灿胜、李爱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思,刘灿胜,李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377-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思(又名陈明思),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刘灿胜,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李爱云,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中,扣划被执行人刘灿胜银行存款78388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衍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