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民初字第06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正鼎通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正鼎通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盛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762号原告西安正鼎通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东侧逸翠园-西安(*期)第*幢*单元*****层*****号。注册号610131100112675。法定代表人李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娟娟,女,该公司财务。委托代理人韩建雄,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西段***号盛世太白*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范宝强,经理。被告西安盛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新,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正鼎通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郅辉公司)、西安盛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公司”)租赁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2日,其分别于被告郅辉公司、盛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承租郅辉公司位于盛龙广场中的室内步行街三层3F3016号商铺,租期三年,自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合同签订后,其支付租赁费、物业费和保证金共123617.9元,但至2014年8月1日仍不具备开业条件,经多次询问、催促,被告一再推诿、拖延,至2014年底被告同意其进场装修,但在其准备时,2014年10月17日接到被告“未进场装修事宜”的致函,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将商铺已经另租他人,其要求退还交付款项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解除其与被告的《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返还已付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和保证金共123617.9元及违约赔偿金3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租赁及物业服务两种法律关系,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作出选择,故本案法律关系不明确,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正鼎通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