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湖北城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村民委员会、荆州市荆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城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泉办事处三桥村。法定代表人刘文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顺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明星,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楚源大道西。法定代表人黄凤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富春,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永祥小区15号。法定代表人刘顺彪,该公司执行董事。湖北城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村民委员会、荆州市荆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村民委员会、荆州市荆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灿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