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朱某,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马某,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