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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速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广安市星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志辉物业服务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速字第1号原告广安市星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万新三街37号二单元201号。法定代表人段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光立,男,汉族,生于1950年7月2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志辉,男,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星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星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星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安市星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星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黄 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