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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瑞安市旋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旋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7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江建国。被申请人瑞安市旋具厂。法定代表人金晓飞。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申请人瑞安市旋具厂以及金晓飞、金克云、浙江派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瑞安市旋具厂逃避债务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瑞安市旋具厂名下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白莲村房产(产权证号:000529**)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瑞安市旋具厂名下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白莲村房产(产权证号:000529**),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二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