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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委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勇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李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委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列东东新四路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558909-2。负责人李铭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德钰,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丰伟,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勇平,男,41岁。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勇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梅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6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勇平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银行大额存款情况,且被执行人李勇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勇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2)梅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债权1156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