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1032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徐某某,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