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万某、袁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袁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辩护人陈心俊,上海市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某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1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袁某某及万某的辩护人陈心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向其租赁房屋用于开设赌场,仍将本市长治路XXX号XXX楼一房间予以出租,并约定按月收取租金;被告人万某受雇在上述地点,通过他人提供的“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专用赌博账户及密码,接受赌客投注并结算赌资,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14年9月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袁某某、万某,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2,440元及用于赌博的电脑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袁某某及万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周甲、傅某某、夏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及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袁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直接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万某、袁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分别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缴获的赌资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卞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