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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河信用社与魏希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河先用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河先用舍,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翟曰宝,主任。被执行人魏希才,难,1971年3曰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商河县现查明(车牌号:鲁Axx**)系被执行人王育明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育明所有的车辆(车牌号:鲁Axx**)。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