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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文亮与高卫贵、李中兴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亮,高卫贵,李中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3-1号申请人王文亮,农民。被执行人高卫贵,农民。被执行人李中兴,又名李星,农民。王文亮申请执行高卫贵、李中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文亮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卫贵限期给付申请人煤款208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0元、财产保全费208元、执行费2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中兴承担连带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李中兴名下有存款,本院已对其名下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中兴名下存款2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