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四川世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叶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世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叶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四川世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龙眼井街2号。法定代表人唐昌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枞,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叶莺,女,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世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叶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世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世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世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1300.00元,由原告四川世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