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立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杰与被申请人简日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生效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杰,简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申 请 人 杨 杰 与 被 申 请 人 简 日 荣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一 审 生 效 裁 定 书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湛遂法立保字第4-2号申请人杨杰。法定代理人杨亚清。被申请人简日荣。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湛遂法立保字第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简日荣名下的粤GWXX**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申请人简日荣请求解除上述查封车辆。并提供简日生名下的粤GRXX**号小型轿车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简日荣名下的粤GWX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二、查封被申请人简日荣提供担保登记在简日生名下的粤GRXX**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交由简日生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梁 伟审 判 员 张燕波代理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美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记入笔录。(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