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继敏诉被告李国旗、长葛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敏,李国旗,长葛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1704号原告李继敏,女,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庚,长葛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旗,男,1961年3月4日生,汉族。被告长葛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溢水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国旗,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关于原告李继敏诉被告李国旗、长葛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继敏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国旗、长葛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继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敏撤回对被告李国旗、长葛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李继敏承担。审 判 长 王国领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燕 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