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苏小群与周凤江、涂脚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群,周凤江,涂脚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8号原告:苏小群。被告:周凤江。被告:涂脚秀。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群与被告周凤江、涂脚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好,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小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共计645元,原告苏小群自愿负担。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辉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