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洋民初字第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马艳玲与倪健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玲,倪健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洋民初字第0983号原告马艳玲。被告倪健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玲与被告倪健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艳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健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艳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艳玲负担。审 判 员  曹 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美霞书 记 员  周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