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与李启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李启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62号原告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西湖园小区H幢202,组织机构代码:58751044-7。代理人胡朝能。委托代理人张峰,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新,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三明市梅列新明机械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启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蕾(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