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冯沛松、杨志勇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沛松,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志勇,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谢小林,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泓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去到博罗县××镇××网吧××楼上网。期间,冯沛松走到正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邱某旁,发现邱某放在电脑桌面的一部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2375元)正在充电,欲趁其不备将该手机盗走,被邱某及时发现并制止,冯沛松随即上前打了邱某两巴掌,邱某被打后呼叫有人抢劫,冯沛松见状遂将该手机放回电脑桌面。尔后,冯沛松纠集了杨志勇和谢小林以让邱某到该网吧楼下道歉为由,将其胁迫至该网吧附近一条小巷内。在该小巷内,冯沛松、杨志勇先上前用拳头殴打邱某,将邱某身上的一部苹果4S手机及一张农业银行卡抢走,后谢小林持弹簧刀又对邱某进行威胁,逼迫邱某说出其银行卡的支取密码。随后,杨志勇、谢小林在现场看管邱某,冯沛松持该银行卡到附近的一家农业银行从自动取款机上支取了人民币2200元。作案得逞后,冯沛松等人即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赃物、赃款无法被缴回。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避重就轻;涉案赃物、赃款未被缴回,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沛松对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整个过程都无人使用弹簧刀,起诉书指控有持弹簧刀不是事实。其只用巴掌但没有用拳头打被害人,杨志勇、谢小林没有殴打被害人。抢得的钱和手机卖得的钱都由其支配使用,三人一起花完。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刑期过重,希望法院在三年至五年内量刑。被告人杨志勇对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整个过程都无人使用弹簧刀,起诉书指控有持弹簧刀不是事实。其只是带被害人下去,没有打被害人。抢得的手机其拿去卖得800元,三人一起花完。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刑期过重,希望法院在三年至五年内量刑。被告人谢小林对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没有带弹簧刀,起诉书指控其持弹簧刀威胁被害人不是事实。其只是带被害人下去,之后没有做什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刑期过重,希望法院在三年至五年内量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去到博罗县××镇××网吧××楼上网。期间,冯沛松走到正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邱某旁,发现邱某放在电脑桌面的一部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2375元)正在充电,欲趁其不备将该手机盗走,被邱某及时发现并制止,冯沛松随即上前打了邱某两巴掌,邱某被打后呼叫有人抢劫,冯沛松见状遂将该手机放回电脑桌面。尔后,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以让邱某到该网吧楼下道歉为由,将邱某胁迫至该网吧附近一条小巷内。在该小巷内,冯沛松、杨志勇先用拳头殴打邱某,将邱某身上的一部苹果4S手机及一张农业银行卡抢走,后由谢小林持弹簧刀威胁邱某说出银行卡的支取密码。随后,杨志勇、谢小林在现场看管邱某,冯沛松持该银行卡到附近的一家农业银行从自动取款机上支取了人民币2200元。作案得逞后,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即逃离现场。公安民警于2014年8月15日21时30分许在园洲镇××百货旁抓获冯沛松、杨志勇,同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在××镇××酒店对面出租屋抓获谢小林。破案后,涉案赃物、赃款均未缴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11日接到被害人邱某的报案后,依法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搜查笔录、照片及方位图,证实本案抢劫现场在博罗县××北路“沟通100”旁边小巷,被告人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均对该现场进行了指认。3、到案经过,证实博罗县公安局园洲派出所于2014年8月15日21时30分许在××镇××百货旁抓获冯沛松、杨志勇,同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在××镇××酒店对面出租屋抓获谢小林。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志勇身上查获被害人邱某的农行卡一张并予扣押。5、书证。(1)手机销售发票,证实被害人邱某2014年6月12日购买一部苹果4S手机的价格2999元;(2)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账户明细查询表,证实被害人邱某的农行卡于2014年8月10日取款2200元的事实。6、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挟持被害人邱某从园洲镇同乐网吧出去的情况。7、被害人陈述,邱某述称,2014年8月10日21时许,其在博罗县××镇××网吧××楼上网,将自己的一部苹果牌4S手机放在电脑台上。有三名男子走过来,男子B打了其两巴掌并拿其手机,其因此大声叫有人抢劫。网吧服务员过来后,该男子就没有拿手机,男子C就说没有事。服务员走后,男子B、男子C及另一名男子A过来威胁其跟他们下楼,向他们道歉,否则打其。其因此跟他们下楼,被带到××镇××路“沟通100”旁边小巷,男子A从裤袋里拿出一把弹簧刀,叫其把身上的东西全部拿出来。因其当时没有拿出来,而被男子B用拳头打出鼻血,因此将手机和农行卡交给他们,男子A威胁其说出密码,不说密码或说错密码就把其手指砍下来,并说只取其300元。其说出密码后,男子C拿着银行卡走了,男子A和男子B放开其而逃跑,其随后报警。8、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冯沛松供称,2014年8月10日21时许,其与杨志勇、谢小林(“谢某”)到博罗县××镇××网吧××楼物色目标。其与杨志勇、谢小林走到一个卡座旁,拿了上网男子放在桌面充电的手机,并打了该男子一巴掌,杨志勇也打了该男子两巴掌。该男子大叫“有人抢劫”,其就将手机放回桌面。网管过来后,其说没有什么事。网管走后,其要求该男子到楼下道歉,不下楼道歉就打他。然后,该男子上完厕所跟着他们下楼,被带到附近的小巷。谢小林拿出一把弹簧刀威胁该男子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他不拿,其与杨志勇就打他。该男子把手机和银行卡拿出来后,谢小林拿刀威胁他说出密码,否则砍掉他的手,而杨志勇说只取他300元。其拿银行卡去柜员机取钱,杨志勇和谢小林留在现场看守该男子。其取了2200元后,三人在平安公寓汇合。弹簧刀是谢小林一直带在身上的,作案后也被谢小林拿走,其后来叫杨志勇将弹簧刀放在同乐网吧后面劳务派遣公司床上。抢来的手机由杨志勇卖得800元,加上银行卡取的2200元,共3000元被三人一起花光了;被告人杨志勇供称,2014年8月10日21时许,其与冯沛松、谢小林(“小勇”)到同乐网吧上网,谢小林携带了一把弹簧刀。冯沛松想拿邻座男子的手机被发现,就打了该男子一巴掌,男子大喊后,网管走了过来说不要在网吧闹事。该男子结账后往厕所走,谢小林跟到厕所门口踢了该男子两脚,其对该男子说跟他们下楼道歉就没事了。把该男子骗到“中国移动沟通100”的小店附近,谢小林说给300元扯平。但该男子说没钱,冯沛松就打了该男子一巴掌,并要该男子拿出身上的全部东西,该男子就拿出一部苹果手机和一张银行卡交给冯沛松,并说卡里有2200多元。谢小林从身上拿出一把弹簧刀威胁该男子,如果不说出密码或说错密码,就把他的手指砍下来。该男子说出密码后,冯沛松就拿银行卡去柜员机取钱。约十分钟后,冯沛松打电话说卡里的钱取完了,就将该男子放了。抢得的手机由其卖得800元,三人一起将抢得的钱花光了。其放在钱包里被警察查扣的银行卡,是冯沛松交给其保管的。作案使用的弹簧刀,其按冯沛松要求放在同乐网吧后面劳务派遣公司床上,但后来不见了;被告人谢小林供称,朋友平时称其“小勇”或“谢某”。2014年8月10日18时许,其在同乐网吧上网,冯沛松与一名男子发生矛盾后,打了那个男子一巴掌。后来,冯沛松与杨志勇跟着那个男子到卫生间,其也跟了过去,踢了那个男子一脚。冯沛松叫那个男子出来到了网吧后面的小巷里,其与杨志勇也在场,要求那个男子拿300元完事。拿到那个男子的手机和银行卡后,由冯沛松逼那个男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去取钱。有没有取到钱其不清楚,冯沛松只请其与杨志勇吃过一个炒粉,其没有分得钱,也没有携带弹簧刀和持弹簧刀威胁那个男子。9、辨认笔录,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照片组进行辨认,被害人邱某指认出抢劫其的三个男子是本案被告人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其中,拿走银行卡的是冯沛松,用拳头打其的是杨志勇,持弹簧抢劫的人是谢小林;冯沛松指认手持弹簧刀参与抢劫的同伙“谢某”是谢小林;杨志勇指认手持弹簧刀参与抢劫的同伙“小勇”是谢小林。10、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2375元。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列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被告人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质证后,冯沛松对其供述笔录中用拳头将被害人打出鼻血和指证谢小林持刀的供述提出异议;杨志勇提出根本没有人拿刀;谢小林提出指证其用拳头将被害人打出鼻血和拿刀不是事实。经审查,本院对被告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沛松、杨志勇、谢小林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人一伙在抢劫过程中,由冯沛松偷手机未果转而掌掴被害人、继而威胁被害人到小巷处殴打、持银行卡取钱并将所抢手机卖得的钱一起由其支配使用,杨志勇参与威胁和殴打被害人,谢小林参与威胁和脚踢被害人、在小巷手持其自己携带的弹簧刀威胁被害人,共同抢得被害人现金2200元和手机变卖所得的800元由被告人一伙花光的事实和情节,有被害人的指证和指认,与冯沛松、杨志勇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谢小林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互相印证,且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足以认定。三名被告人虽然在庭审中一致否认持弹簧刀威胁被害人,但被害人指证谢小林持弹簧刀对其进行威胁的陈述和指认,与被告人冯沛松、杨志勇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能互相印证,故对三名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和证据异议均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用和情节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综上,三名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事实和情节:(1)被告人冯沛松、杨志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指认同伙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谢小林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参与抢劫的罪行,三名被告人均当庭供认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和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2)本案赃款、赃物未缴回,三名被告人亦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量刑情节考虑;(3)持有凶器抢劫,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此,本院对公诉机关提出判处三名被告人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以及三名被告人提出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的意见均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沛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杨志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谢小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金生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陈育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惠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