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卖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阳检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介绍卖淫女徐某到阳新县“东源”旅社卖淫,约定徐某所得三七分成,后徐某在卖淫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1月3日,陈某在其经营的阳新县兴国镇“南湖杰森”商务旅社内容留叶某、甘某从事卖淫活动,约定卖淫所得三七分成。当晚被阳新县公安局上街派出所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叶某、甘某、徐某、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进干人民陪审员 周佐根人民陪审员 何秀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查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