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宋福成与吴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成,吴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宋福成被告:吴兰英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丽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