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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宋福成与吴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成,吴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宋福成被告:吴兰英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丽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