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肖宁英与徐兴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宁英,徐兴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肖宁英。被执行人徐兴高。申请执行人肖宁英与被��行人徐兴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宁英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兴高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