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久飞与李文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久飞,李文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胡久飞。被告李文标。原告胡久飞与被告李文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双方在诉讼中进行了和解。原告胡久飞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久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胡久飞负担。审判员 黄仕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