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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立新与松江河万家旺超市劳动人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新,松江河万家旺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新,女,汉族,现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松江河万家旺超市,地址:吉林省抚松县。法定代表人王书才,系该超市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立新依据抚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劳人仲字(2014)第59号仲裁决定书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江河万家旺超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2,517.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松江河万家旺超市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立新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2,517.90元。执行申请费838.00元,由被执行人松江河万家旺超市承担。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