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刘某某,女,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住乐亭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育英审 判 员 常军民代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