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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张明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亮,梁永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119-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亮。被执行人梁永连。本院(2014)邮开民初字第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梁永连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永连银行账户存款3075元;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永连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舟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