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永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永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63号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裕福国际2#20C,组织机构代码76177377-X。法定代表人陈柏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荣东,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晶晶,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永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永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小倩(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