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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微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微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卜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卜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卜某的收入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