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微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微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卜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卜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卜某的收入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