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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528号原告魏某,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被告邢某,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原告魏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10月30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邢某某,现年18岁。从2008年开始,被告总是不回家,对孩子也不尽抚养义务。为此,我与被告多次争吵,感情已经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2、证人邢某某证言,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分居满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邢某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在大同市南郊区某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邢某某,现年18岁,就读于大同市卫校。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问题争吵,夫妻感情淡漠,现双方分居已满2年。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向本庭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证人邢某某证言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确无和好可能,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专递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勤审 判 员  刘先燕人民陪审员  冯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燕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