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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金停与李迎辉、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停,李迎辉,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818号��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迎辉,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杰,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李迎辉、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金停承担。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