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杭州飘香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佰惠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飘香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佰惠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杭州飘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雁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春晓,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佰惠拓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飘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佰惠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飘香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