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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成全申请执行张辉、江油市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全,张辉,江油市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何成全,男,生于1962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张辉,男,生于1961年5月11日。被执行人江油市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人何成全与被执行人张辉、江油市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3)江油民保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三合法庭于2015年1月12日移送我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辉银行存款3235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依法查封申请人何成全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下段170号1-1-1号住房。(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00017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清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