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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黄文杰与柳志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杰,柳志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黄东华,车汉仲,车汉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042号原告:黄文杰,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现住惠东县,委托代理人:陈祝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志雄,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系冀D×××××号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6号鑫城国际综合楼B座1单元11层1103号,系冀D×××××号三轮摩托车保险人。负责人:孙文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锐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职员。被告:黄东华,男,199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系无号牌(车架0288)两轮燃油助力车(无投保)驾驶员及所有人。委托代理人:周谷稔,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住惠州市惠城区,被告:车汉仲,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系粤L×××××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被告:车汉元,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系粤L×××××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1203,系粤L×××××号小型轿车保险人。法定代表人:谷新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昂,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黄文杰诉被告柳志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邯郸支公司)、黄东华、车汉仲、车汉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保惠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杰的委托代理人陈祝湘、被告柳志雄、被告华安财保邯郸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锐彬、被告黄东华的委托代理人周谷稔、被告车汉仲、被告安盛天平财保惠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车汉元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黄文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lll976.22元、误工费28014元、护理费109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营养费8000元、交通费2020元(上述费用及残疾赔偿佥、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待评残后再追加);2、判令被告华安财保邯郸支公司、被告安盛天平财保惠州支公司对上述费用在各自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支付);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为:医疗费118658.1元、误工费27337元、护理费7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营养费235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130394.8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336739.9元。被告柳志雄辩称:已垫付黄文杰8000元、黄东华2000元医疗费,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他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黄东华的车是改装过的,且无牌无证行驶撞到我的车,在责任承担上请求法院公平、公正判决。被告华安财保邯郸支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冀D×××××在我司投保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2、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黄东华以及原告两人受伤,故请法院在审理相关赔偿时在交强险限额内黄东华预留相应的赔偿金额,3、原告住院期间我司已近垫付医疗费10000元,故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已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故我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金过高,其中根据原告的诉请其每月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应当提供完税证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过高请法院酌情判决。5、根据强制险的免除责任第十条第四点我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6、本次交通事故粤L×××××的强制险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黄东华辩称:本案由被告华安财保邯郸支公司及安盛天平财保惠州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交强险保险限额分配时以黄文杰、黄东华的损失总额按比例赔付。被告车汉仲辩称:我方无责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我的车损都是自己修理的。被告安盛天平财保惠州支公司辩称:一、我司承保粤L×××××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按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无责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本案涉及多名伤者,请法院判决赔偿时按比例分摊。二、我司不承担诉讼费。被告车汉元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7月9日14时许,被告柳志雄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惠东大岭镇彭白村经环城北路往大岭镇前进街方向行驶,行至环城北路借道通行时,与直行由被告黄东华驾驶的的无号牌(车架号0288)两轮燃油助力车(后载原告黄文杰)发生碰撞,后无号牌两轮燃油助力车再碰撞停在路口的粤L×××××号牌轿车,造成原告黄文杰和被告黄东华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8月2日,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441323[2014]第D08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柳志雄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东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车汉仲、黄文杰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惠东县人民医院抢救,发生医疗费2951元;当天原告即被送往惠州中心人民医院救治,原告在惠州中心人民医院住院29天,发生医疗费77413.3元,医嘱:1、患者要求转外院继续治疗;2、住院期间留陪人壹人;3、加强营养治疗。同年8月7日,原告转至佛山市中医院继续治疗,至8月25日出院,住院18天,发生医疗费38151.3元,医嘱:1、出院带药,不适随诊;2、伤肢制动、暂禁剧烈运动,适当功能锻炼;3、定期门诊复查;4、住院期间留陪人俩名;5、建议全休叁个月;6、骨折愈合后返院拆除内固定。同年9月6日,原告在惠东县人民医院发生门诊费用142.5元。上述医疗费用共118658.1元,其中被告柳志雄垫付8000元,被告华安财保邯郸支公司垫付10000元,原告自行支付100658.1元。2014年10月16日,广东铭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经原告黄文杰委托作出粤铭正司鉴[2014]临鉴字第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黄文杰所受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黄文杰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致左下肢丧失功能27.8%。构成九级伤残;3、被鉴定人黄文杰取出内固定的后续治疗费需10000元人民币。原告黄文杰支付鉴定费2500元。原告黄文杰提交惠东县公安局大岭派出所《证明》一份,主张其自2010年6月21日起居住在城镇,提交劳动合同、营业执照、证明、近12个月工资表,主张其事故发生时供职于惠东大岭镇升荣鞋厂,月工资4500元,事故发生后存在误工损失;证明护理人员夏丙娣在原告发生事故时供职于惠东大岭镇升荣鞋厂,月工资4100元,为护理原告而误工。被告柳志雄是冀D×××××的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员及实际所有人。冀D×××××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被告华安财保邯郸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黄东华是无号牌两轮燃油助力车驾驶员及所有人,车辆无投保情况。系本次事故另一伤者,其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102号]。被告车汉仲具备准驾车型C1驾驶资质,其驾驶车辆粤L×××××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车汉元,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保惠州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即由被告柳志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黄东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黄文杰与被告车汉仲无事故责任。被告柳志雄辩称系被告黄东华驾驶无牌无照燃油助力车撞上其车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被告柳志雄未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告知期限内申请复核,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黄文杰主张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各方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黄文杰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按有效票据计118658.1元。后续治疗费:按鉴定意见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100元/天×住院47天=4770元。营养费:综合原告伤情、伤残等级,酌定1600元。护理费:按医嘱,参照当地护工标准80元/天计,80元/天×29天×1人+80元/天×18天×2人=5200元。交通费:结合原告住院情况,酌定2000元。误工费:原告主张按平均工资4340元/月计算,但提供的工资表无工人签名,且无纳税证明或社保资料予以佐证,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98.7元/年计,误工时间为住院47天加上全休三个月共137天,误工费为32598.7元/年÷365天×137天=12235.68元。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98.7元/年×20年×20%=13039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病情及伤残情况,计16000元。原告黄文杰损失共计300858.58元(其中可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项目有135028.1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项目有165830.48元),本案另一伤者黄东华的损失共计117790.3元(未包含鉴定费,其中可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项目的有33993.5元,可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项目的有83796.81元)。肇事车辆冀D×××××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已由被告华安财保邯郸支公司支付黄文杰医疗费10000元,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已支付完毕。肇事车辆冀D×××××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与粤L×××××小型轿车的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由本次事故的伤者黄文杰与黄东华按损失比例进行分配。原告黄文杰上述损失,由被告华安财保邯郸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73074.35元,两项合计83074.35元,扣减已垫付的10000元,仍需支付73074.35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保惠州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798.89元,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7307.44元,两项合计8106.33元。原告的余下损失209677.9元,由被告黄东华承担30%的责任即62903.37元,被告柳志雄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46774.53元(扣减已支付的8000元,仍需支付138774.53元)。综上,原告黄文杰的诉请及被告柳志雄、被告华安财保邯郸支公司、被告黄东华、被告车汉仲、被告安盛天平财保惠州支公司的辩解,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被告车汉元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文杰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文杰73074.35元,两项合计83074.35元,扣减已垫付的10000元,仍需支付73074.35元。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文杰798.89元,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文杰7307.44元,两项合计8106.33元。三、被告柳志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黄文杰146774.53元,扣减已支付的8000元,仍需支付138774.53元。四、被告黄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黄文杰62903.37元。五、驳回原告黄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5元,由原告黄文杰负担573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813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被告柳志雄负担1077元,被告黄东华负担687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黄东华承担540元,被告柳志雄承担1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璐惠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信息户名:惠东县人民法院账号:44×××2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华侨城支行地址:惠东县华侨城大道77-79号怡景湾第12栋商铺(即法院出门左侧大概50米)。备注:汇款时附言请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惠东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信息帐户名称: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代收惠东法院诉讼费;帐号:23×××3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惠东县支行;地址:惠东县平山街道建设路1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