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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吕伟欣与吕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伟欣,吕响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8号原告吕伟欣。被告吕响荣。原告吕伟欣为与被告吕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吕依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