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陈钦亮与淮北市华瑞面粉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亮,淮北市华瑞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297号原告:陈钦亮,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市华瑞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辉,该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钦亮诉被告淮北市华瑞面粉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钦亮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钦亮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钦亮负担。���判员丁淑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滕佳佳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