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建民、黄秋冬、陈佳睿不服不予受理起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佳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亦是原审起诉人陈佳睿的法定代表人)陈建民,男,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亦是原审起诉人陈佳睿的法定代表人)黄秋冬,女,汉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佳睿,男,汉族,2001年7月17日出生。上述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洪静、林晓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建民、黄秋冬、陈佳睿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475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建民、黄秋冬、陈佳睿一审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布塘村第五村民小组给付所欠的征地补偿分配款68000元。其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理由是:一、本案本质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因计划生育奖罚而引发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布塘村第五村民小组已经户主会决议同意补发给上诉人68000元征地补偿款,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二、原审法院对本案应依法受理。本案讼争的68000元款项性质属于已经确认的分配但未给付的款项,非因计划生育奖罚而引发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应当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起诉人起诉认为起诉人系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可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征地款分配等待遇。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布塘村第五村民小组经户主会议决定同意按每人口68000元补发独生子女户应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待遇,但至今仍未给付该分配款。本院认为,该类案件的实质属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引发的争议,不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特征,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正确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