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党国英诉曹大金、赵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国英,曹大金,赵香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党国英,女,生于1952年3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委托代理人谢乐才,系原告丈夫。被告曹大金,男,生于1973年3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赵香菊,女,生于1972年10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党国英诉被告曹大金、赵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党国英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国英负担。审判员 陈永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敬 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