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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一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石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519号原告吴建军,男,汉族,1975年91月1日出生,四川省井研县人,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吴凡,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国胜,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拉萨市。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吴建军与被告石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石国胜无法联系,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石国胜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1月8日上午9时30分准时开庭,但原告吴建军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建军对被告石国胜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建军承担。审判长 苏 加 棠审判员 蒋  利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德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