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二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友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二初字第00370号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坤,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友娟,女,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