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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曾某、夏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夏某甲,夏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龙刑初字第9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曾用名曾为良,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4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赵章明,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某甲,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4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2015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委托辩护人周蕾蕾,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某乙,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4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公诉刑诉(2014)2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夏某甲、夏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智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曾某、夏某甲夫妇明知www.game456.com网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在浙江省瑞安市广场花园小区c幢1单元702室,专门从事买卖和兑换网络游戏虚拟币活动,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从中赚取差价40余万元,交易赌资达51626430.28元。2014年2月至同年4月23日,被告人曾某、夏某甲在得知www.game456.com赌博网站被公安机关打击后,转而又为www.777.com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从中盈利达3万余元,交易、担保赌资达14965702.47元。2014年3月至同年4月23日,被告人夏某乙以月薪3000元受雇于被告人曾某、夏某甲,在明知www.777.com网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的情况下,协助曾某、夏某甲从事买卖和兑换虚拟币活动,并为银子商提供担保,交易、担保赌资共达8270577.47元。同年6月9日,夏某乙向公安机关退赃款6000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夏某甲、夏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夏某甲、夏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提出:www.game456.com、www.777.com网站,曾某均非策划者、组织者,比网站经营者管理者作用、影响较小;曾某从事银���商买卖虚拟币活动时间较短,涉案赌资较小,获利较少;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部分退赃86000元,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曾某系初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夏某甲系从犯、初犯、偶犯;夏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悔罪表现良好,建议法庭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夏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曾某、夏某甲夫妇明知www.game456.com网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在浙江省瑞安市广场花园小区c幢1单元702室,专门从事买卖和兑换网络游戏虚拟币活动,通过向赌客低买高卖虚拟币的方式从中赚取差价40余万元,交易赌资达51626430.28元。曾某主要管理具体账目及操作,曾某繁忙时,夏某甲予以协助,犯罪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014年2月至同年4月23日,被告人曾某、夏某甲在得知www.game456.com赌博网站被公安机关打击后,转而又为www.777.com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从中盈利达3万余元,交易、担保(为其他银子商的交易提供担保)赌资达14965702.47元。2014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夏某乙以月薪3000元受雇于被告人曾某、夏某甲,在明知www.777.com网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的情况下,协助曾某、夏某甲从事虚拟币买卖和兑换活动,并为银子商提供担保,交易、担保赌资共达8270577.47元。2014年4月23日,曾某、夏某甲、夏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夏某乙向公安机关退赃款6000元。另查实,公安机关已经扣押被告人曾某银行卡上赃款86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上述事实,有退赃凭证及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1、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供认其与妻子夏某甲出资做银子商,买卖和兑换虚拟币供赌客上网赌博,赚取差价,做www.game456.com时其管理具体账目,平时谁有空谁管理;做www.777.com网站银子商的时候,其小舅子夏某乙过来帮忙买卖虚拟币,月薪3000元;其在www.game456.com网站做银子商获利40多万元,在www.777.com获利3万多元,用于家庭平时生活开销;其还建了银子商群,为银子商提供虚拟币买卖担保的上述事实经过。2、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供认其出资为www.game456.com、www.777.com做银子商,买卖虚拟币赚取差价,做www.777.com银子商时叫弟弟夏某乙过来做客服,帮忙买卖虚拟币;做www.777.com银子商时,其与曾某一般只与银子商交易,还提供担保,但具体价格是曾某与网站谈的;其夫妇做银子商以曾某为主,曾某没有时间时,其帮忙在电脑上看信息,把赌客交易情况告诉曾某,曾某再具体操作,获利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书房中的两台台式电脑和两台笔记本电脑、三个u盾、两张银行卡都是用于实施买卖虚拟币行为的上述事实经过。3、被告人夏某乙的供述,供认其姐夫曾某、姐姐夏某甲为www.777.com做银子商生意,叫其帮忙管理并答应给其月薪3000元,其同意了就帮忙做客服,与他们交替上班,买卖虚拟币赚取差价、替其他银子商担保等;二台台式电脑、二台笔记本都用于交易的上述事实经过。4、同案犯黄成慧的供述,供认其公司经营www.777.com网站,曾某替公司做银子商的事实。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查扣本案作案工具及物证的具体情况。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游戏网站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7、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8、公安机关扣押赃款的凭证二张。9、��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曾某、夏某甲、夏某乙均系被动到案的情况说明。10、被告人曾某、夏某甲、夏某乙的身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夏某甲、夏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系组织者,应认定为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虽本案的违法所得归被告人曾某、夏某甲所有,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夏某甲在具体犯罪过程中作用较曾某为轻,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予较小幅度的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乙受雇于曾某参与犯罪,从事具体操作,对犯罪行为无支配权,只领取工资,不参与违法所得的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夏某甲、夏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夏某甲已经部分退赃,被告人夏某乙归案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悔罪表现良好,故均予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均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二、被告人夏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被告人夏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四、被告人夏某甲退至本院的违法所得20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曾某的违法所得86000元、被告人夏某乙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曾某、夏某甲的剩余违法所得138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四台、网银u盾三个、银行卡二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星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叶丽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8页共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