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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法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朱吉东与朱春宝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吉东,朱春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朱吉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朱春宝,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吉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春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春宝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宣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