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诉保字第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刘兵举与孟另奎、涟水京峰网架钢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兵举,孟另奎,涟水京峰网架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6号申请人刘兵举,居民。被申请人孟另奎,居民。被申请人涟水京峰网架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陈师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孟另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兵举因与被申请人孟另奎、涟水京峰网架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孟另奎、涟水京峰网架钢构有限公司在淮安三笑纸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中的36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兵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孟另奎、涟水京峰网架钢构有限公司在淮安三笑纸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中的36万元予以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该工程款。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