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广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马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廊广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森。2014年1月13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因诈骗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徐雪颖,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森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森及辩护人徐雪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森以给单位购买设备、支付设备尾款为由分三次骗取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4万元。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森以给佟某办工作为由分四次骗取佟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分四次骗取高某丙现金人民币36.1万元。2013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森以工地资金周转、给热力公司送煤、给工地工人发工资、给工程上的人送礼为由分十一次骗取李某现金人民币99.94万元。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马森以建筑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张某乙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马森以买工程材料、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刘某现金人民币25.4万元。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马森以干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骗取田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马森以投资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骗取杜某现金人民币29万元。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森以工程款周转为由分六次骗取杨某现金人民币48万元。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张某甲、佟某、高某丙、李某、张某乙、刘某、田某、杜某、杨某陈述、证人董某、高某甲、高某乙等人的证言、书证及被告人马森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马森辩解其没有诈骗,只是说将钱借给他人,获取利息或者自用。被告人马森的辩护人徐雪颖的辩护意见是马森没有占有钱款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森以干工程为由骗取刘某现金人民币25.4万元;骗取田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以工地资金周转、给热力公司送煤、给工地工人发工资等为由骗取李某现金人民币83.24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李某、田某陈述,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马森以干工程、给热力公司送煤、给工地工人发工资等为由骗取其三人现金128.64万元。2、证人高某甲证实,马森属于保密局的借调人员,没有参与采购保密器材工作。3、被告人马森给刘某、李某、田某出具的借条证实,因工程需要向其三人借款128.64万元。4、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卡资金往来信息结果单等证实资金往来情况。5、被告人马森的基本情况有人口信息登记表予以证实。6、被告人马森虽不供述以干工程等为由向他人借款,但有上列证据予以证实。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森骗取张某甲、佟某等人现金178.8万元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及借条等证据,借条显示被告人马森向张某甲、佟某等人借款,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马森以办工作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相矛盾,且被告人马森供述系以共同向外借款、赚取利息或者自用为由向上述人员借款。公诉机关关于上述事实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马森关于其没有诈骗,钱款用途为借给他人获取利息或者自用,辩护人关于马森没有占有钱款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森给刘某、李某、田某出具的借条证实,因工程需要向其三人借款128.64万元,但实际上其没有任何工程。以上辩解及辩护意见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丽英审 判 员 董 平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