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甘肃翊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翊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相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甘肃翊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环城路西侧梦馨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高永峰,该公司经理。被告胡相军,男,汉族,住榆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翊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翊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翊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胡相军已经向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翊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翊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简黎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