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户县富达机械厂与福州兆科智能卡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富达机械厂,福州兆科智能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户县富达机械厂。住所地:陕西省户县光明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邓玲,系该厂厂长。被申请人福州兆科智能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光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武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户县富达机械厂与福州兆科智能卡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户县富达机械厂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户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州兆科智能卡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73900元,并承担诉讼费1700元、执行费10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73900元,并承担诉讼费1700元、执行费1040元,现当事人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户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